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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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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6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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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证方面,本守则中的发展中缔约国允许在通知该委员会的情况下,推迟自本协议对其生效后不超过两年执行第二条第2款(d)项和(e)项。副款(d) 项和(e)项规定许可证申请可在早于报关前的任一工作日提交,并且必须在最长不超过10天的工作日以内对申请进行办理。 (2)在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方面,发展中国家在提供有关许可证管理的进口方面的统计资料时,如第三条(b)项(4)所规定的,不期望它们承担额外的行政或资金负担。 (3)第三条(1)款(关于通知进口许可证制度实施配额分配)声明,应考虑在新的进口商中间给予合理的许可证分配,特别是在有关进口货物来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最后还需注意的是,尽管本协议中含有强调透明度及提供资料,但这与发展中国家并无特别的关系,缔约国遵守这些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寻求在发达国家建立市场将有特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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