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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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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6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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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名称为有关第六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解释及应用协议) 1、主要原则 本协议分别制定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在出口补贴方面,进一步的单独规则分别适用于向初级产品和非初级产品或工业制成品提供的此类补贴。就后一组产品来说,发达国家被禁止提供出口补贴,发展中国家则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某些条件和资格允许采用补贴。下述注释表明了限制采用补贴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在进口国认为它们的贸易利益因受补贴的进口商品而遭受不利影响时可供采取的补救措施。 2、生产补贴(第十一条) (1)什么是生产补贴? 本协议不使用“生产补贴”一词,而是把这种补贴称为“除出口补贴以外的其它补贴”。生产补贴与出口补贴的区别在于,生产补贴为内销和出口产品都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益处。 此类补贴实例如下: ——政府对商业企业的资助; ——建立工业区,在区内可以优惠价向工业部门提供土地及电力使用; ——政府资助研究与开发项目; ——财政鼓励,诸如免税期、提高折旧率。 (2)管理生产补贴的规则有哪些? 本协议指出,生产补贴是国家用于促进一系列社会及经济政策目标的措施,本协议无意“限制使用此类补贴”,但同时认为此类补贴的做法会: (1)对另一缔约国的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 (2)对另一缔约国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3)使总协定或本协议赋予另一缔约国的利益丧失或受损。 本协议要求缔约国避免通过补贴造成此类不利影响。 3、出口补贴(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 3.1什么是出口补贴? 本协议没有给“出口补贴”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 3.2管理出口补贴的规则有哪些? (l)在初级产品方面 敦促各国避免对此类产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出口补贴,因为这种补贴可能会损害其它国家的贸易利益。 尽管如此,万一一国对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则要求该国不得以会造成如下后果的方式进行补贴: ——造成该国拥有超过该项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合理份额; ——造成价格大大低于其它供应商向同一市场出售的价格。 (2)在非初级产品/工业制成品方面 ——发达国家 禁止缔约国对非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这一禁令仅适用于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本协议[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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