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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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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06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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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meat packing plant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肉类加工厂的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屠宰猪、牛、羊和生产分割肉与肉制品的工厂。 本规范中"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暂以猪为主,牛、羊部分将另行制定国家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2722 鲜猪肉卫生标准 GB 2723 鲜牛肉、鲜羊肉、鲜兔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屠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胴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除去鬃毛、内脏、头、尾及四肢下部(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3.3 分割肉: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带肥膘或不带肥膘各部位的净肉。 3.4 肉制品:指以猪、牛、羊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或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生或熟肉制品。 3.5 有条件可食肉:指必须经过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处理,达到卫生要求,人食无害的肉。 3.6 化制:指将不符合卫生要求(不可食用)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内脏等,经过干法或湿法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处理过程。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 4.1 选址 4.1.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肉制品厂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03-18批准 1991-10-01实施 GB 12694-90 方便,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排放污水的地区。 4.1.2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肉制品加工厂(车间)经当地城市规划、卫生部门批准,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4.2 厂区道路 4.2.1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包括车库或车棚)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 4.2.2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4.3 布局 4.3.1 生产作业区应与生活区分[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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