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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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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08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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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选址 食用植物油厂必须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4.2 厂区和道路 厂区裸露地面应绿化。厂区道路、车辆集中场地和油桶堆放场地应铺砌水泥地面或其他坚硬地面。地面应平坦,无积水,不起尘土。 4.3 厂房与设施 4.3.1 厂房与设施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扫、消毒。 4.3.2 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好;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况。 4.3.3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有害虫的侵入和隐匿,并应有防烟雾、防灰尘的有效措施。 4.3.4 食用与非食用植物油的原料和成品仓库应分别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4.3.5 锅炉房应远离生产车间和成品库;内部布局合理;烟囱高度要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并有除尘设施。 4.4 生产(加工)车间 4.4.1 生产(加工)车间的一般要求 车间内必须具有通风、照明设施。 4.4.1.2 车间内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 4.4.1.3 车间内的门窗须完好、严密,采用不变形的材料制作,必须有防蚊、蝇设施。 4.4.1.4 车间内设备、管道、动力照明线、电缆等必须安装合理,符合有关规定,并便于维修。 4.4.2 生产(加工)车间的特殊要求 4.4.2.1 浸出、炼油、食用油制品车间的地面须稍有坡度,便于清洗。 4.4.2.2 食用油制品车间及包装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地面磨水磨石、墙根砌白瓷砖或相当的建材;墙角、地角、顶角呈弧形;墙壁、天花板、门窗涂刷无毒的浅色涂料;安装排风扇、抽风机或空调设备;架空构件及其辅助装置必须能防止尘污积聚,便于清洗。 4.4.2.3 浸出车间的设备、管道必须密封良好。 4.4.2.4 油料预处理车间必须安装防尘设施,以保证车间内外粉尘含量符合国家环境 GB 8955-88 保护的规定。 4.5 生产区与职工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内不得设职工与家属宿舍。 4.6 卫生设施 4.6.1 供水系统 4.6.1.1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如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定期清洗、消毒。 4.6.1.2 非生产用水(循环、制冷、冷却、消防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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