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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醋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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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0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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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 厂区应有足够的排水系统。 4.3 厂房与设施 4.3.1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要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扫、消毒;要按食醋生产工艺合理布局。 4.3.2 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善,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4.3.3 厂房内必须有足够的加工场地,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4.3.4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藏匿;应有防烟雾、防灰尘的有效措施。 4.3.5 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的工序,应设置隔墙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隔离,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3.6 食醋生产车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4.3.6.1 地面、楼面:应能防水、防渗漏、防滑、防腐蚀,无毒,易冲洗、消毒;并应有适当的坡度(1~2%)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畅通。 4.3.6.2 墙壁:应能防酸、防水、防潮、无毒,易冲洗;墙裙砌1.5m以上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 4.3.6.3 天花板应能防潮、防雾、防灰,表面涂层不易脱落。 4.3.6.4 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的材料制作。成品灌装车间的门窗,应有易于清洗、更换的纱窗、纱门。内窗台须下斜45°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3.6.5 其他:楼梯、电梯、升降梯、平台及其他辅助装置,应避免引起食品污染,便于清洗、检修。 4.3.6.6 酒化、醋化等工序应有通风、降温、保暖设施,以满足工艺规程的需要。 4.3.7 职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隔离,并应间隔一定距离。 4.4 卫生设施 4.4.1 水质要求 4.4.1.1生产用水:工厂应有足够的生产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如需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 GB 8954-88 4.4.1.2 蒸汽用水: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蒸汽及其水源,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或污染食品的物质。 4.4.1.3 非饮用水:非生产用冷水、制冷用水、消防用水、蒸汽用水等,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决不能与生产(饮用)水系统交叉连接,并应有明显颜色区别。 4.4.2 废水、废气处理系统 食醋厂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该系统应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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