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食醋厂卫生规范 |
|
|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09 | 【字体:小 大】 |
|
|
|
|
年至少一次全面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5.3 清洗、消毒 5.3.1 食醋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和菌种室应经常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5.3.2 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清洗干净,除去其残留物后方可进行生产。 5.3.3 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在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生产场地、墙壁及排水沟,必要时消毒。 5.4 废弃物处理 5.4.1 厂房通道和周围场地不得堆放废弃物和杂物,应保持整洁。 5.4.2 食醋生产车间及其他工作场地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临时存放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5.5 除虫灭害 5.5.1 厂区及厂区周围应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5.5.2 厂区或车间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食品;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和工器具。使用杀虫剂后应将被污染的设备和工器具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剂后方可进行生产。 5.6 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6 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6.1 卫生教育 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作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6.2 健康检查 食醋生产人员和有关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醋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GB 8954-88 6.3 健康要求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食醋生产。 6.4 洗手要求 成品灌装车间的操作人员在上班前、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之后,必须洗手、消毒。 6.5 个人卫生 6.5.1 食醋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6.5.2 食醋生产人员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成品灌装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工作帽应保持清洁;头发不得外露。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网友评论:食醋厂卫生规范(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