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
|
|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09 | 【字体:小 大】 |
|
|
|
|
品生产。 9.2 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9.3 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9.3.2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9.3.3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9.3.4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9.3.5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9.3.6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9.3.7 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9.3.8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规范由天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鹏然、曹长锐。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规范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RCP Rev.2一1985(食品卫生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2-22批准 1994-09-01实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
|
网友评论: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