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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啤酒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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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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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位置,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4 工厂的卫生管理 4.1 工厂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卫生实施细则。 4.2 工厂和各车间都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3 工厂应配备专职清扫人员,负责厂区环境卫生。 4.4 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特良好的卫生状态。 4.5 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应经常清洗,必要时消毒。 4.6 设备、工器具、操作台使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必须再用生产饮用水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生产。 4.7 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生产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4.8 更衣室、厕所、淋浴室、工间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清扫、清洗、消毒,保特清洁。 4.9 危险药品的管理 工厂应设专用房和专用箱柜,存放腐蚀、剧毒危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4.10 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生产有碍啤酒卫生质量的其他产品。 5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5.1 卫生教育 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其他有关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5.2 健康检查 啤酒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 的啤酒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 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5.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啤酒生产: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其他有碍啤酒卫生质量的疾病。 5.4 个人卫生 GB 8952-88 5.4.1 啤酒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抹化妆品。班前、便后、接触污染物后必须洗手、消毒。 5.4.2 啤酒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生产车间;进车间必须按规定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口罩、手套。工作服必须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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