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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啤酒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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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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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1 滤酒室、洗棉室的墙壁、地面以及机械设备、工器具、管路应经常保持清洁;墙壁和地面每周至少用漂白粉液消毒一次;工器具和管路用甲醛或过氧乙酸溶液消毒灭菌。 6.5.1.3.2 清酒室的地面每周至少用漂白粉液刷洗一次。清酒桶(罐)每用一次必须清洗。间断使用须用消毒剂彻底消毒、清洗。 6.5.1.3.3 过滤棉须用热水灭菌;硅藻土及纸板应妥善保存,防止污染。 6.5.2 露天罐发酵 露天发酵罐、酵母罐、管路、设备应保持清洁,使用后用热水、热碱水和消毒剂循环清洗和灭菌,再用清水冲洗干净,使其符合卫生要求。 6.6 灌装 6.6.1 容器的材料 制作容器(包括玻璃瓶、金属罐)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6.6.2 容器的检查 应按照各种容器的卫生、质量标准严格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回收旧瓶必须经过严格检查,严禁使用被有毒物质或异味污染过的回收旧瓶。 6.6.3 容器的清洗和消毒 6.6.3.1 灌装前的容器必须彻底清洗、消毒。消洗后的容器不得呈碱性,无异味,无杂物,无油垢。 6.6.3.2 清洗后的容器必须及时用完,以免受污染。 6.6.3.3 洗瓶机使用前必须冲洗干净,及时更换碱液,保证浓度符合要求。反冲喷水管须透刷干净,保证喷冲压力。 6.6.3.4 周转箱应定期清洗,不得将泥垢、杂物带入车间。 6.6.4 灌酒和杀菌 6.6.4.1 过滤后的清酒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灌装、压盖(封盖)。密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 6.6.4.2 密封后应按工艺规程进行巴斯德杀菌。 6.6.5 成品的标志 成品标志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及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7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 GB 8952-88 7.1 贮藏 成品仓库应干燥,通风良好,库内不得堆放杂物。 7.2 运输 应在5~30℃条件下运输成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8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8.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8.2 检验室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8.3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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