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啤酒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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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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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抽样,做物理、化学、微生物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8.4 各项检验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青岛啤酒厂、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祚菊、李璞君。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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