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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酒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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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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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5.6 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 工厂必须设置专用的库房、箱柜,存放杀虫剂和一切有害、有毒物品,这些物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有毒标记。工厂应制订各种危险品的使用规则。使用危险品须经专门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指定的专门人员的严格监督下使用,严防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 5.7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6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6.1 卫生教育 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及本规范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实现卫生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6.2 健康检查 白酒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白酒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6.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白酒生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4 个人卫生 6.4.1 生产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特定的工艺卫生要求,穿戴无菌、洁净的工作衣、帽、鞋口罩,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培菌、曲种操作人员不准穿戴工作衣、帽、鞋进入非工作场所。 6.4.2 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带入生产车间。 6.4.3 严禁一切人员在厂区、车间内吸烟和随地涕吐。 6.5 非生产人员 非生产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室)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7 白酒生产过程中的卫生 GB 8951-88 7.1 原材料 投产的原材料必须符合3.1的规定。所有原材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筛选和清蒸除杂处理。经处理仍达不到工艺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严禁使用在酿造过程中不能去除对人体有毒、有害、含杂物较多的原材料制酒。 7.2 纯种微生物糖化发酵剂的制作 7.2.1 培菌室、曲种室、纯种微生物的制曲车间、酒母车间,必须按规定定期冲洗、消毒、灭菌。所有培养器皿、培养容器、设备、工器具、培养物质使用前,必须严格消毒灭菌。 7.2.2 菌种保藏 菌种保藏应满足低温、干燥和缺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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