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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头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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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1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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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的记录由操作人员及检验人员签字,交车间负责人审核后,再由工厂检验负责人审定、签字,存档保存三年。 9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必须防止污染。贮藏期间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保证成品的安全卫生。 10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10.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微生物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10.2 检验室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10.3 检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抽样,做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 GB 8950-88 面的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10.4 各项检验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上海市食品工业公司、上海梅林罐头厂、上海市食品工业 研究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孙宝元、黄尚琼、李福蓓等。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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