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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头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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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1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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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食品交叉污染。 4.3.7 罐头加工车间 4.3.7.1 地面、楼面:应能防水、防渗漏、防滑、防腐蚀,无毒,易冲洗、消毒;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畅通。明地沟底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 4.3.7.2 墙壁:应能防水、防潮、防霉,无毒、易冲洗。墙裙砌2m以上的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 4.3.7.3 天花板:应能防潮、防霉、防灰尘,易清洗,表面涂层不易脱落。 4.3.7.4 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作。门口必须有防蝇、防虫设施。窗和洞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纱窗。内窗口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3.7.5 其他:建造或安装楼梯、平台、梯子、电梯及其他辅助装置时,应避免引起食品污染;滑槽应便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车间内墙柱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设施。架空构件应便于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长霉菌。 4.3.8 空罐制造车间及其内部设施应能防潮、防尘、防噪音,便于清扫。 4.3.9 职工生活区、屠宰间和动物饲养场地必须与罐头加工车间隔离,并保持一定距离。 4.4 卫生设施 4.4.1 供水系统 4.4.1.1 生产用水:工厂应有足够的生产用水。水质要求同3.2.3。 如需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4.4.1.2 制冰用水:加工生产用冰的水质要求同3.2.3。制冰、搬运、贮藏时应防止污染。 4.4.1.3 蒸汽用水:直接用于罐头加工或与食品接触的蒸汽用水,不得含有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食品的物质。 4.4.1.4 不与食品接触的冷却用水、制冷用水、消防用水、蒸汽用水等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决不能与生产(饮用)水系统交叉连接,并应用明显的颜色区别。 4.4.1.5 循环用水:使用循环用水必须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保证水质达到工艺要求的水质标准。 4.4.1.6 冷却水的质量 必须使用水质良好的冷却水,并定期化验规定的指标。必要时应在冷却水中适当加氯;加氯量应使排放的冷却水中余氯含量不低于0.5ppm。 4.4.2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GB 8950-88 应在远离罐头加工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侵入,避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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