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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头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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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1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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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废弃物污染食品、饮用水、设备、道路。 4.4.3 废水、废气处理系统 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4.4.4 更衣室、厕所等设施 4.4.4.1 罐头加工车间须设有与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厕所、工间休息室和淋浴室。设置位置和布局要合理。上述场所应灯光明亮,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气味,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 4.4.4.2 车间和厂区厕所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冲水装置、不用手开关的洗手设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剂;必须装配纱窗和自动关闭的纱门;地面应平整,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墙裙应砌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设"便后洗手"的标牌。 4.4.5 罐头加工车间的洗手设施 罐头加工车间的进口处和车间内的适当位置,必须设有充足的、方便的、不用手开关的温水或冷、热水洗手设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洗手设施的下水管应通入排水管,废水不得外溢。 4.4.6 罐头加工车间的消毒设施 4.4.6.1 车间进口处,必须有鞋靴消毒池;车辆进口处应有车轮消毒设施。 4.4.6.2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这些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固定设备的清洗设施应配有食用级的软管。 4.4.7 照明 工厂应用充足的自然照明或人工照明。厂房内照明灯具的光泽应尽量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满足工作场所和操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需要。吊挂在食品上方的灯具,必须装有安全防护罩,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食品。 4.4.8 通风和温控装置 罐头加工车间应安装通风设备,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有大量蒸汽、油气的加热工段,应集中在一处,采用足够能力的排风设备,将蒸汽、油气排出车间。通风口必须装有易清洗的耐卒腐蚀网罩。 4.5 设备和工器具 4.5.1 罐头加工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GB 8950-88 4.5.2 罐头加工车间内所用设备、工器具的结构和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都应便于彻底清洗、消毒。 4.5.3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食品的容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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