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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蜜饯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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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1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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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经常洗刷晒架。晒场内的工器具必须经常擦洗。 8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 8.1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纸、塑料薄膜不得含有荧光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并不得有油墨污染物。 8.2 成品的包装标志,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及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8.3 成品必须存放在成品库内,必须货证相符、排列整齐,货位间距不得小于30cm。 8.4 成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雨淋、防曝晒措施,保证成品安全卫生。 9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制定健全的检验制度。 9.2 检验机构应设置检验室、化验室,并应具备检验、化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9.3 检验室和化验室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化验方法(标准)进行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9.4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按批次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单。 9.5 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应编号存档,保存三年,备查。 GB 8956-88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广东省汕头市食品工业公司、汕头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吴贤胄。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UDC 614.3 :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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