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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粉厂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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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1:06:12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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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 9.2 检验机构应设有化验室。化验室应具备化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9.3 化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化验。 9.4 各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粮油工业公司、山东省粮食局、郑州面粉厂、潍坊面粉厂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安吉、胥立淮、王家亮、齐延亭、魏其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06-07批准 1992-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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