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诸暨市颁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
|
| 作者:烟草有害… 文章来源:烟草有害健康 更新时间:2008-1-10 20:38:40 | 【字体:小 大】 |
|
|
|
|
日前,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诸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对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实施禁烟。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据了解,该规定确定我市禁止吸烟的场所为: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大型商店(场)、书店、邮电、金融、证券、期货业等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候车室、售票厅、电梯间;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机关、企业事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议室、图书馆、阅览室、餐厅以及集中办公场所;开设空调设备的饭店、宾馆等经营场所;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上述场所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落实禁烟工作管理人员,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放置烟灰缸、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还应根据需要设置装有通风设备的吸烟点(区),并设置明显标志。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人,应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规定》明确指出,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公民对违反该规定者有权劝止和举报。每年的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倡开展无吸烟学校、办公室、车间、工厂和单位创建活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及市区道路、广场等其他所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上,一律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此外,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不执行规定的,由市文明办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整改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或卫生先进单位。
|
网友评论:诸暨市颁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