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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加盟咖啡店,黎某和“盟主”某咖啡公司约定合同履行一年之内不许再开分店,可黎某却发现另一家咖啡店在同一地区开办。为此,黎某将某咖啡店告上法院。近日,崂山法院一审判决某咖啡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2004年3月29日,黎某与青岛某咖啡 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一份,约定黎某在合同签订之日向该咖啡公司交定金5万元,黎某因此保留在某地区的代理优先权,咖啡公司则承诺在合同履行期的一年之内不在同一地区开设第二家加盟店。今年5月,黎某却发现另一家店在同一地区开业。
咖啡公司认为,公司与黎某签订的加盟合同于2004年3月29日生效,也就是说公司只保证在2004年3月30日起到2005年3月29日这段时间不再开设加盟店,所以公司在2005年5月授权另一加盟店开办并未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要确定公司是否违约的首要问题是对原、被告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内容的理解。合同中有如下几项内容:本合同自2004年10月1日起生效;公司保留黎某在某地区的代理优先权;合同履行期的壹年之内,公司不在某地区内开设第二家加盟店;黎某于2004年3月29日向公司一次性交纳定金。
法院认定原、被告的约定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2004年10月1日。依此推定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的一年时间里黎某享有优先代理权,因此判决公司双倍返还黎某定金共10万元。(赵黎徐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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