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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一杯咖啡,丢了我一辆摩托车,店老板却说楼下已经贴有告示,丢失摩托车该店不负责”。今天上午,海口市民李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
李先生告诉记者,11日晚11时40分左右,他到位于海秀东路瑞宏大厦的正点西餐厅喝咖啡,将一辆新大洲太子牌摩托车放在该餐厅门口,20分钟后下来发现摩托车被盗。李先生立刻向海口市大同路派出所报案,并找到该西餐厅老板。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有告示在先,恕不负责。
12日上午,自称是该西餐厅楼面主管的彭春燕小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说店老板专门安排服务员在楼下替客人免费看管摩托车。因为不收费,所以发生摩托车被盗事件,他们概不负责。而且他们已在墙上贴了相关告示。
针对上述说法,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到西餐厅来消费,看上的是整体服务,免费保管摩托车也是服务内容的一项,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时,摩托车被盗,餐厅有责任,不能说贴了告示就能够免责。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免费保管摩托车是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延伸服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24条中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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