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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情况如下所示: 中央设专卖事业总管理局,归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领导. 大区设专卖事业管理处,受大区商业管理局及专卖事业总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省(盟)设省(盟)专卖事业管理局,受省(盟)商业厅及大区专卖事业管理处的双 重领导. 直辖市设专卖事业管理处; 专区及省辖市设专区、市专卖事业管理局; 县(旗)设县(旗)专卖事业管理局; 直辖市、专区及县的专卖事业都受当地政府及上级专卖事业管理机构的双重 管理。各级专卖行政机关和各级专卖企业机构合署办公。 为保证专卖事业的严格执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了<< 商品验收责任制试 行办法>>,规定酒类的收购单位必须设专职验收人员,对较大的酒厂设驻厂员, 小厂 或小酒坊配设巡回检验员,包干负责.收购单位是负责酒类商品检验和保证酒质的第 一关.中国专卖事业公司还制定了<<包装用品管理试行办法>>、<<酒类、卷烟、 烟 叶、盘纸、铝纸仓库保管制度>>。1954年6月30日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发布了<< 关于 加强调拨运输工作的指示>>,白酒和黄酒,各大区公司可着地产地销的原则, 根据既 定的购销计划,结合产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大区内的调拨供应计划, 并使省市之间 通过合同的约束,完成调拨任务.全大区购销计划不能平衡时,上报总公司研究调整 ,在全国调拨计划内确定大区与大区之间的调拨,双方大区公司根据计划签订具体的 供应合同.酒精和国家名酒为计划供应之商品,由总公司掌握,统一分配. 1953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酒类的税收,专卖利 润及价格作出了规定.白酒、黄酒和酒精的专卖利润率定为11%,其它酒类为10%; 专 卖酒类依照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应于出厂时纳税;用酒精改制白酒, 暂按一道 税征收.
三 大跃进时期的酒类专卖
1958年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 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它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 为单位实行地 产地销.许多地方无形中取消了酒的专卖. 对于酒精改制白酒,究竟是由生产企业(归原食品工业部管理)配制, 还是由销 售企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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