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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酒政
常.这也是在低生产水平,低消费水平下的一种宁静.
  1966年3月21日,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下达了<< 关于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 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的通知>>, 决定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 专卖利润.而在1954年曾规定对此类酒由海关代征专卖利润.

六 改革开放时期的酒政(1977-1990)

  新中国酿酒工业在前三十年,发展较为缓慢,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从1980年之后 发展尤为迅速.出现了各行各业办酒类的浪潮,国家对酒业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 题,酒类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原有的轻工业部管酒类生产, 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 的体制下,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如何运作,还正在探索.在这一期间, 许多 新的管理措施相继出台.
  1 对酒类专卖事业的管理工作的加强
  国务院于1978年4月5日批转了商业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 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这一报告对酒类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酒厂的“来 料加工”、家酿酒、专卖利润以及偷漏税、欠交专卖利润等违法情况,都作出了具 体规定。
  对于酒类生产,该报告要求现有的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新增设国营专业酒 厂,必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有利 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组织生产.当时的人民公 社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小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对于农场、 畜 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以批准留用的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原料 酿酒的车间,须经县级专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酿酒。所产 的酒不得自行销售,须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对于酒的销售和运输也做出 了具体的规定。
  酒类专卖机构仍按原有的规定加以充实加强, 县级以上的商业部门设立糖业 烟酒公司,这一机构同时又是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管理,又担任专卖管理,县 以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可在各县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税 务所协助。

  2 对散装白酒加浆调度的规定
  50年代,实行由商业部门(酒类批发部门)负责对酒类生产的散装酒进行加浆调 度,虽有节省运力,节约资金的积极作用,但酒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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