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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及酒的特色难于保证. 1987 年 10月31日,商业部和轻工业部发出<<关于由生产单位解决散装白酒酒度的通知>>,规 定:散装白酒的加浆调度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单位进行;流通环节均不再用酒精配制白 酒.散装白酒出厂前都要经过化验,并定期送卫生防疫部门检验, 符合质量标准才能 出厂.
3 酒类卫生管理 80年代开始,我国的酒类生产开始全面而迅速发展, 生产企业不再仅局限于轻 工行业,有的生产单位,不严格履于登记注册手续和卫生检验工作, 致使许多不符合 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酒流入市场,直接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1981年颁发了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规定用酒精作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 所用的酒精必须符合蒸馏酒的卫生要求; 所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 生标准.1982年,1986年和1990年, 国家有关部门都对酒类卫生的管理工作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1990年10月,卫生部修订了<<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4 酒类价格的调整 198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酒价,而在此之前,酒价和其它商品价格一样,基本不变 .1982年10月7日,国家物价避,商业部和轻工业部下达了<<关于调整部分酒价的通知>>,适当降低部分地方名酒的价格.1987年7月之后,名白酒的价格普遍放开. 这次调 价幅度较大.有的国家级名酒从每500克数十元升至百元以上.
5 酒税征收 1983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当时酿酒用 粮分为数种,有的是日常用粮,有的是饲料用粮,有的是国家统一定价的粮食,而有的 则是议价粮(价格销高于国家定价粮),于是规定: 用日常用粮酿酒的按60%的税率征税,对于饲料粮酿酒的,按40%的税率征收.对 于用议价粮酿酒,由于谇价粮价格较高,如仍按60%的税率征收,实际加重了许多生产企 业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收入.故对于用议价粮酿酒的,有一定幅度的减税.但有 的地方为了本地的利益,减税幅度过大.故规定, 减税后的税率由不得低于30% 改为 40%.1984年6月15日,财政部(84)财税字第165号文规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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