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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 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料生产的 啤酒减按29%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 对于酒税征收和范围,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白酒征税时,瓶装酒可扣除包装部 分的费用后再征税(瓶子、瓶盖、瓶盖内塞和商标签可费用不计入征税范围), 而对 于黄酒、啤酒,一律按带包装的销售价格征税。有的酒厂酒的出厂价较低, 由商业 部门实行价外补贴,对于补贴价款,也应并入销售收入的征税范围.1988年7月28日名 酒提价以后,审计署审工字(1989)36号文规定:"新老差价作为提价收入, 按规定征收 专项收入和各种税收".
6 关于对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的管理 1991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复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寄售洋酒、啤酒、饮 料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文中指出: 继续由经济贸易部对寄售进口洋酒实行严 格管理,今且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对啤酒、饮料的进口, 应建立 起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的寄售进口业务,继 续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其它单位不得经营。口岸收购站收购个 人免税携带入境的洋酒、啤酒、饮料,须全部销售给中粮总公司或受其委托的有寄 售经营权的单位,不得自行在国内市场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还同意适当降低寄售洋 酒、啤酒、饮料的进口关税,产品税同时也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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