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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酒政
  民国分为北洋军阀的北京政府和国民党的南京政府两个阶段。
一 北京政府的公卖制

  北京政府执政初期,一方面沿袭清末旧制,保留了清末的一些税种, 还参照 西方的酒税法制定了一些新的酒政形式。最主要的是“公卖制”。
  北京政府实行酒类的"公卖制"。公卖制始于民国四年(1915年)。 推行公卖制 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北京政府的烟酒公卖局和各省的烟酒公卖局。机构如下图所示:

             北京政府烟酒公卖局
                 │
                 │
                省专卖局
                 │
                 │
                 分局
                 │
                 分栈
                 │
                 支栈
                 │
               承办商(特许)
  当年五月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和公卖局的暂行简章。 六月拟定各省公卖局章 程,稽查章程;八月续订征收烟酒公卖费规则,与章程相辅而行。同时, 招商组织 公卖分栈或支栈。具体做法是,实行官督官销,酒类的买卖都须通过公卖分栈或支 栈。酒的销售,由公卖局核计成本,利润及各种税,根据产销情况,酌定公卖价格, 每月公布,通告各栈执行。各栈按照主管局规定的价格,经理本区域内各酒店的买 卖事宜。管内各店须将每月产销酒的数量和种类,先期估计,投栈报明。分栈,支 栈接报告后,前往检查,加贴公卖局印照和戳记,填用局制四联凭单,并代征公卖 费。公卖费率为酒值的百分之十到五十(酒值+公卖费=公卖价格)。
  北京政府实行的公卖制,实际上仍是一种特许制。政府无须提供资金,场所, 不直接经营酒的生产,也不参与酒的收购,运销,受委托特许的商人,即分栈可支 栈经理办理与酒有关的事务。经理人要先向公卖机构缴纳押金,得到批准后,发给 特许执照。民国十五年,北京政府颁发了"机制酒类贩卖税条例"。规定无论在华制 造的或国外进口的机制酒,都应照例纳税,从价征收20%,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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