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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贩卖商店稽征, 次年又规定出厂捐规则,向机制酒的制造商征税10%。初步建立了产销两税制。 北京政府的公卖制,只在国产土酒的产销上实行,而对于洋酒的啤酒, 则不 受这一制度的限制。进口的酒,只交纳海关正子口税。民国十五年才开始对进口的 和在中国仿制的洋酒从价征收20%的贩卖税。
二 南京政府的公卖制
民国十六年,南京政府成立,同年六月,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 规定以 实行官督商销为宗旨。公卖机关的组织结构与北京政府大致相同。 公卖费率以定价的20%征收。每年修定一次。民国十六年还发布了<<各省烟酒 公卖招商投标章程,规定当众竟投,认额超过度额最高者为得标人,得标者需交纳 全年包额的20%作为保证金。承包商每月交纳的税款,不得少于认额的十二分之一。 民国十八年八月对公卖法复加修订,公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 同时拟 订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及<<烟酒公卖罚金规则>>。修订的公卖法与旧制有较大 的变化。将原先的省级烟酒公卖局改称为"烟酒事务局",公卖栈改为稽征所。废除 了烟酒公卖支栈,规定烟酒制销商应向分局或稽征所申请登记,并按月将生产或销 售烟酒的品种及数量列表呈报。价格由各省规定,公卖费率为酒价的百分之二十, 照最近一年的平均市价征收,每年修订一次。民国十八年,还制定了<<烟酒公卖稽 查规则>>,<<烟酒分卖罚金规则>>。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因机制酒名称范围较窄,改称为洋酒类税,并公布了 <<洋酒类税暂行章程> >。在国内销售的洋酒( 包括华人仿制及外国人制造的或进口 的洋酒),从价征收30%。洋酒类税直接征税于贩卖商人,起运地方例不征税。与<<洋酒类税暂行章程>>相辅的还有<<洋酒类税稽查规则>>,<<洋酒类税罚金规则>>。
三 就厂征收制
由于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发达,几千年来,酿酒业的规模较小。 清末开 始,洋酒和啤酒在国内开始机械化生产,在酒政上也引入了一些西方的机制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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