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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厂 征收制就是其中的一种。洋酒和啤酒的税收,从征于零散的贩卖商人改为就厂征收, 征于集中的制造厂商,是税收制度的一大进步。这也是符合酿酒业规模逐步扩大这 一历史潮流的一个举措。就厂征收制和烟酒牌照税的征收奠定了现代酒税的基础。 民国二十年(1932年),公布了"就厂征收洋酒类税章程", 实行了就厂征收办 法。就厂一次征足,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征税手续由烟酒税处派员驻厂办理。税 率为值百征三十。厂商将各种洋酒出厂运销数量逐日据实通知驻厂员查明登记,由 驻厂员于每月月终列表呈报查核。每月月终厂商将全月各种洋酒出厂总数及应纳税 款数目结算清楚,开列清单,连同应缴税款于次月五日前呈送本部印花烟酒税处核 收汇解。 同年还制定了"征收啤酒税暂行章程"和"征收啤酒税驻厂员办事规则", 啤酒 税与洋酒税从此分开。该章程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厂制造之啤酒均应按本章程规定 完纳啤酒税。啤酒税也由本部印花烟酒税处直接征收,一次征足,不再重征。啤酒 税暂定为按值征百分之二十。有关核查和缴款方法同洋酒类。民国二十二年六月十 五日起,一律改为从量征收,分箱装及桶装两类税率。四十八大瓶,即夸特瓶的箱 装或七十二小瓶,即品特瓶的箱装的每箱纳税银元二元六角; 桶装的按每桶净装容 量计算,每公升纳税银元七分。
四 烟酒牌照税的征收
民国二十年还公布了<<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 该章程适应于在华生产 及销售的所有酒类。分整卖和零卖两大类。整卖的根据营业规模分为三等,甲等每 年批发量在2000担以上者,每季征收税银32元,乙等批发在1000-2000 之间的每季 征银24元,丙等批发量在1000担以下者,每季征收16元。零售分为四等,每季纳银 分别为8元,4元,2元和5角。该章程对洋酒类的营业牌照税也做了规定。中央政府 征收的烟酒牌照税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该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民国二十三年七月,各省烟酒牌照完全划归地方,并由各省市经征,烟酒牌照税完 全变为地方税收。民国三十一年,国民党中央政府接受地方税,通电废除牌照税, 改征普通营业税,牌照税不复存在。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土酒定额税稽查章程",国产土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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