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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改办定额税。 税率因酒的类别和不同的省而有所区别。 民国二十五年,颁布"修正财政部征收啤酒统税暂行章程", 啤酒征税改归统 税局办理,由统税局派员驻厂稽征,称为"啤酒统税"。啤酒税原从值征收,税率为 20%。次年因从价征收,致使纳税参差不齐。于是又改为从量征收。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民党政府以加强税收, 充裕饷源 为由,将各省土酒一律加征五成。
五 国产酒类税
民国三十年,公布了"国产烟酒税暂行条例",规定烟酒类税为国家税, 由财 政部税务署所属的税务机关征收。烟酒类税均就产地一次征收,行销国内,地方政 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税捐。这就是按照"统税"原则征税。统税就是一物一税,一税 之后,通行无阻,其它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征税。统税是出产税,全国采取统 一的税率,中外商人同等待遇。国产酒类税的实行,说明了公卖费制的结束。 民国三十年的暂行条例还规定了酒类税按照产地核定完税价格征收百分之四 十。并规定了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格 ────────────────────────── ×100=核定之完税价格 100 + 烟酒类税率之数 +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即15)
为配合暂行条例,还由财政部公布了<<国产烟酒类税稽征暂行规程>>,规定 了征收程序,酒类的改制征税或免税方法,稽查及处罚规则等。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试办"国产酒类认额摊缴办法",从广西开始,以后 在川康黔赣各省次第推行。这实际上相当于南宋在乡村实行过的包税制。实行不易, 民国三十四年停止执行。 民国三十一年九月,财政部公布了"管理国产酒类制造商暂行办法"。规定重 新举办酿户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准酿酒。每年每户以二万四千斤为最低产量,不满 者不准登记。 抗战胜利后,对某些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目的是提高税率。 这大概是在对 照其它国家酒税征收情况后,认为本国的土酒,洋酒税率均较低微。民国三十五年, 国民党二中全会作出提高奢侈品税率的决议,以"胜利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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