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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酒政
以后,复员建设,需用浩繁, 为充裕库收,平衡收支"为理由,将国产酒类税率提高为百分之八十,洋酒, 啤酒 税率则提高至百分之百(抗战时洋酒和土酒税率为百分之六十)。民国三十五年八月, 民国政府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条例>>,酒类税税率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征百分之 八十。
  (本节有关资料引自<<中国的酒类专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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