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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数民族习惯中,长期存在着一种奇特的现象:调解时备酒,上诉时携酒,告状时送酒,不但是一种使人能够接受的行为,而且光明正大,甚至被明确列入地方法规:要告状,送酒来;要应诉,送酒来;要调解,送酒来。
拉祜族凡村社成员之间或与外族外寨发生纠纷、村社成员触犯本民族习惯法等,当事人都要请村寨头人“卡些”出面裁决。在裁决过程中,酒既是酬谢断事人的见面礼,又表示着执行传统法规的头人的尊严和对违法者的惩罚。本族本寨内部发生矛盾和纠纷,当事人自觉有理的一方首先提半斤酒去向卡些陈述事件的经过,然后由卡些邀集寨中父老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进行决断,谁无理就罚谁。罚金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如争水、争地、争田而吵架的,罚无理者出15斤酒,由此而吵架的加倍罚30斤。处罚以后,参与调解者相聚痛饮。本族本赛与外族外寨发生矛盾和纠纷,由双方头人共同研究解决,被罚一方的金额即需酒数量由其全寨人同出。触犯本民族习惯法的,由卡些在农历六月二十四日这天召集村社大会当众处理。已婚男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罚一头牛外加 10斤酒,全寨共同分食。偷盗行为加倍处罚,偷一头猪,罚两只猪外加 10斤酒,一头猪归还失主,另一头杀后连酒一起大家共同食用。
《孟连宣抚司法规》曾经是傣族社会较有影响的地方性民族法典,其中,见官送酒不但合法化,而且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该法规第五十八章《召片领罚款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凡外勐客人进入土司官府办事,就备送酒二瓶,槟榔四串,蜡条四对,鸡蛋四个,作为见面礼。”关于诉讼送礼,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有事告到官府者,应先送酒一瓶,槟榔一串,猪一头做礼物,在纠纷未结案前由起诉者负责办案人员的全部伙食,待判决后由理亏者负责结帐,即伙食费由他支付,并外加罚银一怀一沾。”在这种民间纠纷调解或官方审理诉讼过程中,上诉的酒、物最终由败诉者承担。
携酒诉讼的现象,在彝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佤族等社会中都曾经存在过,而且,在有的民族中,至今尚有不同程度的残余。民国以往,阿佤山的佤族见面、聚会都离不开水酒,佤族谚语有“不喝酒说出来的话不算数”之说。头人在寨中有调解纠纷的职责,调解时,当事人无需支付其他费用,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请头人喝一次水酒,边喝边说。按照民族习惯法,酒喝完,话说完,调解即生效。独龙江流域的独龙族头人“卡桑”调解纠纷时,不但不收报酬,还要自己出资请当事人饮水酒,调解结束,又引导双方喝“和气酒”、“团结酒”,而自己一无所获却毫无怨言,因此,在群众中有极高的威信。在傈僳族社会,“在起诉的手续上,从来都不知状纸讼费为何物,只要他们认为要打官司的,便抱着一只鸡、一壶酒,跑来拜见首人,或直接去见官,顶礼一番,叫喊一会,说了情形,便等着去传集对方和人证。对方也对案,同样的一只鸡、一壶酒,又来叫唤答拜,听候解决”。
“携酒见官”的诉讼形式,是少数民族酒文化的又一独特景观,其独特的地方,就是“携酒见官”在讼诉过程中被合法化。在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的民族中尚保留或残存的诉讼形式,“携酒见官”应源自“泡酒讲理”及类似的民俗活动,泡酒讲理最初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这种习俗逐渐被把持诉讼特权的阶层所利用。
酒与烹调
传统的民族菜肴以擅长烹制野生禽兽、菌类和野生食用植物等山珍及家养畜禽、淡水鱼、蔬菜为特色,具有自然、本色、[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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