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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孔子删削整理的六经中,没有提到“仪狄作酒”和“禹恶旨酒而好善言”这个绝对禁酒的故事。 仪狄是五帝时代之人,据说奉帝女之命酿酒。 岂知,当他把酿好的美酒斟献禹帝时,精明的大禹感於酒的香醇甜美,认定酒能乱性、误事,竟意味深长的感叹,后代必有因酒而亡国的事件发生。 从此以后,大禹不但滴酒不沾,而且疏远了仪狄。 有人认为,大禹绝酒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条禁酒令。 当然,仪狄造酒的说法很可能是一种假托,大禹戒酒也不一定那么彻底。 但孔子不著录这事的原因,似不在於不语“乱、力、怪、神”,而在於孔子已经清醒地认识到,自酒问事以来,酒行为便成为一种社会存在,有其延续的合理价值。 一味禁戒不是办法,也无从办到。 况且,肇乱之源并不在於酒本身,也不丰於饮酒行为之中,而在於人欲贪婪和无节制的滥饮。 上古那种相当绝对的禁酒办法与“中庸”之道不合,已属相对落后。 改良的办法是要规定一些具体的道德远东和礼仪制度,循循善诱,进行自我约束,辅助酒禁的实施,因而孔子提倡酒德是很自然的事情。 禁酒之教,是上古农业文明的遗产。 孔子和儒家文化并没有抛弃这一点,而是将它与酒政管理结合一体。 几千年来,酿酒业在小农经济的制约下,始终和民本问题(人口问题)、粮食问题以及天灾人祸相冲突。 人多粮少,神多酒稀,不酿不祭不成,滥饮不禁也不成,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只能是禁酒原则指导下具体的酒政措施。 儒家赞赏的酒政管理,体现在《周礼》一书中。 《周礼·秋官》有萍氏之职: “萍氏掌国之水禁。几酒、谨酒。” 几(讥,通稽)酒即“苛察沽买过多及非时者”;“使民节用酒也”。 这与《尚书·酒诰》中“无彝酒”的要求下相符合。 《周礼·地官》司市下设司虣一职: 司虣“掌宪市之禁令,禁其斗嚣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於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这与“执群饮”的禁令也相吻合。 萍氏、司虣,都是对付民间饮酒的,对贵族统治者自己则设酒官,有限度有节制地供给王室和大臣们用酒。 《周礼·天官》特设酒正一职: “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凡为公酒者亦如之。” 式法是作酒的程式方法,授酒材是授人以粮食、曲蘖之类的制酒原料。 为公酒者,指为公事而作酒,必因有事而授酒材,故亦为之“事酒”。 酒正为酒官之长,属下还有酒人、浆人等。 “酒人掌为五齐三酒,祭祀则共奉之”;“浆人掌共王之六饮。” 酒官之设,是与“饮惟祀”、“禁沉湎”的原则相一致的,可见命意之深。 总之,孔子和儒家的“酒禁”、“酒政”观念,谙要求官员和民间都 节制酒的消费,而非完全断酿酒、饮酒。 孔子终究懂得,酒是一种双重事物,“本为祭祀,亦为乱行”,虽可“起造吉凶”,但“德昏政乱”的根本原因在於人事。 所以他又说: “所谓失政者,疆蒌未亏,人民未变,鬼神未亡,水土未絪。糟者犹糟,实者犹实,玉者犹玉,血者犹血,酒者犹酒。”这样外貌安然,上下佚乐,继之以忍,“政出自家门”,“非天是反人自反”,是所以失政的根本原因。但毕竟“酗酒废政”是为孔子所鄙薄的事情。这是既含有对酒的谏诚,也含有对人的指责。 孔子和儒家伦理哲学的核心是“仁”和“礼”。 酒德和酒禁体现了一个“仁”字,而酒礼则直接出於《周礼》。 《礼记·乐记》云: “夫豢豕为酒,非以为祸也;而狱讼益繁,则酒之流生祸也。是故先王因为酒礼。一南之礼,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备酒祸也。故酒食者,所以合欢也;乐者,所以象德也;礼者,所以缀淫也。是故先王有大事,必有礼以哀之;有大福,必有礼以乐之。哀乐之分,皆以礼终。” 酒礼在古代是一项很隆重的礼仪。 朝廷有燕礼,祀典中有献酒之礼:初次献爵叫初献,再次献爵叫亚献,三次献爵叫终献。献爵就是献酒。 民间仪礼中有乡饮酒礼,乡饮有四类: 一、宾兴(又叫鹿鸣);二、乡饮;三、射饮;四、蜡饮。 乡饮酒礼也是“为国行礼”,意义重大,不取之於民,而作为“公酒”、“事酒”以乡为单位,由国家供给原料,授以式法酒材,使自酿之,由乡遂之吏主持其事。 不同与家族之内祭祖敬神,不得用公酒的规定。 酒礼的内容庞杂,它在不同的礼仪场合有不同的繁文缛节。 之所以繁冗,在於“寓禁於礼”。 比较通俗,比较典型的酒礼规则,有以下一些:饮酒不能至醉,饮酒的人要做到“朝不废朝,暮不废夕”,免得发生酒祸;主人和宾客一起饮酒时要相互跪拜。 晚辈在长辈面前饮酒,叫做侍饮,通常要先行跪拜礼,然后坐入席次。 长辈命晚辈喝,晚辈才可举杯;长辈酒杯中的酒尚未饮完,晚辈也不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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