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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文人通过酒这一奇特而富有魅力的饮品,把物质享受的酒升华为精神享乐,让饮酒者在品尝酒菜美味的同时,也能够欣赏到酒文化的特有魅力。
酒使人豪放,酒使人缠绵,酒使人宣泄,酒使人解脱。纵览我的饮酒史,其变化沿革的过程很有规律可寻,而在这些饮酒规律中又伴随着我个人的法律成长。小时候不喝酒,且视喝酒为“坏事”,与我严格的家庭教育不无关系。父亲尽管具有我所折服的法治理念,但也有其致命缺陷,尤其在早期生活中,“家长”意识十分浓厚,“父权”思想指导着对我的教育实践。我也耳濡目染,饱尝父权统治之苦,骨子里深深地打上了家庭成员不平等的烙印。如果那时候要是喝酒抽烟,肯定将会遭遇父亲的训斥与责骂。尽管那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父母有对我监护的权利,但在主流意识里,我却丝毫意识不到那是一种正当监护。因此,民法理念中的所谓主体理念、平等理念、自由理念等几乎是空白,反而觉得我是属于父母之所有物,本不应该平等,也必须受父母管束,不能享受自由。
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恰遇我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大好机遇。学习了多门法科,尤其是结识了民法之后,民法的诸理念渐渐为我所接受。在喝酒的问题上,我不再坚持过去那种“喝酒无好人”的错误思想,转而认为喝酒乃是一种生活自由,也是一种消费权利。自由理念与权利理念渐入我心,在酒水面前也不再腼腆,终于大方地揭开了个人喝酒的历史。不过,这种进步并非完全进步,局限性仍然存在。例如,喜欢“劝酒”,劝酒自古有之,操作起来其实并不难,几乎任何因素都可以成为劝酒的理由,如姓名可以成为劝酒理由,同姓的喝一杯、不同姓的也要喝一杯;性别、职业、籍贯、年龄、人际关系种类、天气等均可作为劝酒的正当借口。按理说,适当的劝酒也是一种饮酒礼仪。但劝酒过度,不论对方如何推辞,仍然执意相劝,那就不再是劝酒而是逼酒了。显然,这从民法理念上来说,过度劝酒或者逼酒的行为,事实上是试图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滥用了劝酒自由,而抹杀他人的饮酒自由,本质上自由理念的不成熟。如果这种饮酒强制万一得逞,还有可能给对方造成伤害,严重者还有可能酿成大祸。在民法园地里,每一个人都是具有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主体地位,不容他人干涉与侵扰。更广义上的劝酒,还包括对酒之品种的强迫。比如,只要集体表决为喝白酒,对个别不喝白酒的人,总是要迫使人家不能有例外,在酒桌上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绝不允许有人搞特殊。说白了,这也是在限制他人的自由。此外,有时还有可能出现赖酒、骗酒等行为,把白水当作白酒作为替代履行,把茶水当作啤酒替代履行,显然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也会被人批评为“酒品”有问题,或者“酒风不好”。
后来到了上海,由于客观原因,北方的生活习性难以维系,逐渐被南方生活方式所熏染。高度酒少了,低度酒多了;喝酒的人少了,不喝酒的人多了;劝酒狂饮的少了,象征性礼节性喝酒的多了。于是,我的饮酒史也发生了变化。白酒逐渐离开了我的最爱,而让位于啤酒、黄酒等低度酒。酒桌上很少出现过去那种劝酒的场面,喝与不喝、喝这与喝那、喝多与喝少,都非常自由了。在看到有人喝多时,还要友情劝告尽量少喝为好。这其实也反映了一种法律成长变化。朋友相约喝酒,完全是一种契约,违约者(比如迟到者)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就是喝“罚酒”。过去罚酒的数量一般是很多的,并且在其他如约履行的人监督下如数喝完。但后来,这种“较真”型罚酒少了,通常只是要求违约一方象征性喝一杯即可,不再从数量上与程序上添加过多要求,尽量让违约一方的违约程度与责任承担能力保持相当一致,以体现公平原则。
饮酒方式也有变化。过去饮酒几乎等同于喝酒,少有品酒之习惯。究其原因,是程序理念的缺失或者未到位。品酒与喝酒不同,前者借助以眼观色、以鼻闻香、以舌尝味的环节,来测试酒的品质差异,道出了浓浓的程序理念。而喝酒而不品酒,可能就不大讲究这些程序了。
现在每年回家,发现家乡的饮酒习惯相比过去也大有改观,酒桌上洋溢着浓郁民法理念的酒文化,“酒鬼”、“醉汉”不再像过去那样到处可见。究其根本原因,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酒不再是稀罕之物,家家户户都有,想喝酒的人也并非只有在亲朋相聚时才能喝到。同时,计划生育之实施,使养育子女的负担减轻,家庭教育方式与理念有了较好的改观。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视,也使农民的精神生活更加丰富,人们的心情也更加舒畅了,不必再借酒消愁。除此而外,人们对过量饮酒的后果都逐渐有了理性预期,大量酒后事故的发生,也给饮酒的人带来了警示效应。显然,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们的法治理念有了长足的进步。
现在,我尽管对喝酒的兴致未减,酒也是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也坚持适量喝酒,但饮酒的方式与理念却在逐步发生变化,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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