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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山东华狮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华狮公司),2000年8月,在全国首家研制并推出了绿兰莎“苦瓜”啤酒。经过几年的经营,这一新型啤酒迅速占领了市场,知名度也迅速提升,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并引发了啤酒行业的“苦瓜”啤酒热,全国各地“苦瓜”系列啤酒都冒了出来。华狮公司没想到,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在维护“苦瓜”品牌权益的道路上陷入了困境。
在华狮公司采访时,笔者了解到,华狮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几年的市场调查、市场摸底,公司决定生产一种加入某种营养物质的新型啤酒,以满足消费者健康、绿色消费的需求。经与西北工业学院周庆礼教授合作、洽谈,该公司独家拥有了周教授的“苦瓜啤酒生产技术”,并投入300多万元研发资金。经过多次试验和对设备、工艺的改进,2000年8月,华狮公司首家研制出了加入微量苦瓜萃取液的新型啤酒。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并与传统啤酒有所区别,华狮公司将其命名为“苦瓜”啤酒,并申请了啤酒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于2000年底正式全面投向市场。
“苦瓜”啤酒投放市场后,立即吸引了消费者的眼球,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一时间市场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火爆场面,时间不长,就在全国打开了销路。华狮公司还没来得及为自己庆祝,就发现市场上突然冒出了“金星”苦瓜、“月山”苦瓜、“三九”苦瓜、“燕泉”苦瓜等几十种“苦瓜”啤酒。更有甚者,竟用一般啤酒生产技术加色素来生产所谓的“苦瓜”啤酒;有的在包装、外观上仿冒“苦瓜”啤酒。仅山东一省,就有20多家企业在生产“苦瓜”啤酒;安徽、河南、江西、河北、辽宁等省有40多家企业也在生产不同品牌的“苦瓜”啤酒。
华狮公司总经理刘训富十分感慨地说,在此之前,全国啤酒行业没有任何人、任何企业用“苦瓜”二字作为啤酒商品名称。“苦瓜”啤酒是华狮公司的首创,“苦瓜”二字作为啤酒商品的名称是华狮公司首先使用,“苦瓜”啤酒投放市场立即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啤酒行业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成为了消费者所熟悉、认同的知名商品。大量涌出的仿冒者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纯属不正当竞争。他同时承认,正是由于公司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吃了商标、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亏,导致打击假冒无法走司法程序,目前他们只有等“苦瓜”啤酒注册商标后,再走司法程序去解决。
山东沂源县工商局王局长说,“苦瓜”啤酒是沂源县的品牌,工商部门在“苦瓜”啤酒品牌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但仿冒者越来越多,全国各地都有。他表示,目前,打击仿冒、假冒“苦瓜”啤酒,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良好环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程永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的商品主体混同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商品。仿冒、假冒华狮“苦瓜”啤酒的行为属于商品主体混同的第二种情况。构成此种行为的重要条件是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装潢等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根据有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它不要求一种商品为全社会所知晓,而是在该商品相关的消费者中享有知名度即可。那些仿冒、假冒华狮“苦瓜”啤酒的行为,对华狮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以及消费者的权益都造成损害,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据透露,华狮公司又研发出一种新品。华狮公司刘总经理表示“苦瓜”啤酒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品牌维权课。吃一堑长一智,他们已把新研制的啤酒品牌申请注册了商标和专利,不久将投放市场。他相信消费者会喜欢他们的产品和品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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