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内容地图  美食地图  软件地图 登录Cy110.com
网站首页餐饮资讯饮品酒水餐饮图片软件下载餐饮商城供求信息企业招聘餐饮论坛餐饮博客

相关文章
我的饮酒简史与法律成长
澳葡萄种植者称用法律应…
西班牙颁布法律保障葡萄…
前苏联法律规定女士喝红…
西班牙通过新葡萄酒法律…
怎样识别真假贵州“茅台…
如何识别葡萄酒的典型性
如何识别啤酒?看色泽、…
假茅台也有防伪识别器 茅…
“谢绝自带酒水”没法律…
最新推荐最新热门
赞助商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餐饮运营网 >> 饮品酒水 >> 中国酒水 >> 酒水资讯 >> 文章正文
高级搜索
识别法律误区
sp;☆sp;☆sp; 200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安徽口子集团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拥有的97306642.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判令被告安徽口子集团公司在《华夏酒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判令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sp;☆sp;☆sp; 此事似乎可以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但事实却不然:目前尚有很多的酒厂、经销商在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的法律责任感到异常地委屈。在此,谨以本案为例作一简要剖析。
☆sp;☆sp;☆sp; 误区一:对于酒类产品上所用的包装物,酒厂是使用者还是生产者?
☆sp;☆sp;☆sp; 绝大多数的酒厂都认为,他们只是这些包装物的使用者。认为瓶盖是由瓶盖厂造出来的,要告也应该是告瓶盖厂才对。
☆sp;☆sp;☆sp; 分析:本案被告口子集团公司应是涉讼瓶盖的生产者。作为生产者,在生产一种新产品时有义务去检索该产品是否涉及他人的专利。本案所涉及的专利授权国家专利局早在1998年4月16日便向全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专利局查询到本专利。被告因自身的疏忽未能尽到注意的义务,主观上是有过错的,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sp;☆sp;☆sp; 当然,瓶盖厂也是该涉讼瓶盖的生产者,如果原告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讼瓶盖是哪家瓶盖厂生产的,也可以直接起诉生产涉讼瓶盖的瓶盖厂,或者在起诉酒厂的过程中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但由于这种产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生产该种配套瓶盖的瓶盖厂其企业名称都没有在瓶盖上注明。以酒厂和经销商作为起诉对象更多的是出于效率上的考虑。
☆sp;☆sp;☆sp; 误区二:在酒厂向销售商作出所供酒产品保证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如销售的产品仍然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sp;☆sp;☆sp; 分析:本案中,作为第二被告的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在与安徽口子集团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道远实业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双方约定,“供应商保证交付的商品符合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及工业产权法律法规。供应商在此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向家乐福商业公司提供所有有效证明,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任何其他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文件。”此条款虽然表明供应商上海道远实业公司曾向销售商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保证,他们提供的包含涉讼的“50度金口子酒”在内的所有产品均符合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及工业产权法律法规,但对于销售商来说这只能证明其所售出的该产品有合法的来源,在不知道该产品侵权的情况下可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等于没有责任。特别是在知道该产品可能会侵权的情况下应暂停销售,到有关部门进行检索和咨询,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案起诉前,原告曾向第二被告——销售商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去函警告,由于地址有误致使第二被告未能收到此函。然而,在参与到本案诉讼中之后,在已经知道继续销售该产品可能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仍在销售涉讼产品,这显然是法律意识的淡薄。
☆sp;☆sp;☆sp;☆sp; 诚然,本案中销售商所承担的任何责任都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的合同向生产厂家追偿,但它必须先向原告承担责任。销售商们万万不能因为与生产厂家有类似以上的约定便对销售侵权商品产生疏忽大意。

文章录入:cy110    责任编辑:cy110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识别法律误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