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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酒类专卖有法管
sp;☆sp;☆sp; 长春市制定出《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标志着长春市酒类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
☆sp;☆sp; 《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共包括6章41条,分别从酒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和流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从事酒类生产者,必须经过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取得《酒类生产企业审核意见书》后,才可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专卖批发、零售者,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其中从事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熟悉酒类业务知识的人员。二、在生产与流通管理方面,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符合酒类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技术、检测手段、卫生条件、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从事批发的企业(个人),还应具有熟悉酒类生产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的人员。三、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酒类产品,应按规定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质量标准、主要原材料、容量、保质期和酒精含量,使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应当注明获奖名称、等级、颁奖组织和时间。四、经营者在购进境外、外埠酒类时,应当验明有无商品检验检疫标识,无标识者必须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商品检验检疫部门经检验合格,并粘贴标识后才可销售,酒类经营者不得销售无酒类专卖准销标识的酒类商品。五、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拆封、转移、销毁被封存受检的酒类商品,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和无酒类专卖许可证的酒类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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