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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自1996年实施酒类专卖管理以来,酒乱得治,市场井然有序;酒类骨干企业快速发展,整体效益成倍提高。7年中累计实现利税3.96亿元,年均5662万元,占全州财政收入的5.5%左右,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方面军”。
由于酒类的长时间放开经营,使生产酒和倒腾酒在延
边成了一大热门行当,白酒和啤酒生产厂家曾分别达到350家和17家;批发企业竟达450多家。酒类年产量超过20万吨,而当地市场消费“底线”仅10万吨。面对产大于销的严酷现实,酒厂为了生存,八仙过海,各施绝招:你卖一元,我卖八角;你卖十赠一,我卖五赠一;你赠礼品,我甩红包。更为严重的是偷税漏税、制假贩假猖獗一时,财政税收流失惊人。以1995年为例,按全年酒类产量进行评估,全州应收酒类税金4674万元,而实收3150万元,流失1524万元,流失额占应收面的32.6%!大量事实证明,对酒这种特殊商品,按惯常的办法抓“管理”,搞“整顿”,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延边州凭依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单行条例这一特殊条件,推出了全国第一个酒类专卖地方法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6年3月23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同年4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规模、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等各项指标和标准,实行酒类经营许可证制度;对违背《条例》的行为,可依法严肃给予行政处罚。
酒类立法7年来,延边州以它为依据,全面整顿了酒类市场,生产企业由立法前的1995年110家,调整到目前的27家;批发企业由450家减至188家,告别了过去酒类产销盲目大上、过多过滥的局面,实现了产销结构合理,规模适度,效果显著。
有了酒类《条例》,对流入本州的外地产酒,可依法实行严格的报检报验制度,堵塞了假冒伪劣酒的流转渠道。立法7年来,共没收假冒伪劣酒21.4万多瓶,劣质散白酒6.1万多公斤,销毁处理假冒伪劣酒合计75万多元(其中山西毒酒1380多瓶),立法至今,该州从未发生一起假酒、毒酒致人伤亡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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