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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被控“疑似”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整个包装盒就像一个完好的鸡蛋壳,不破坏蛋壳不能取出鸡蛋”,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有差异,人们用手或其他工具可以不破坏盒体就将锁舌从锁孔中拉出,打开包装盒。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高、孔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使用有些相似但不及他人专利技术的技术,算不算侵权?近日,省高院就审理了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不久即可得出答案。
☆☆☆☆☆1997年,为了克服现有包装盒容易被不法之徒二次使用的缺点,曲阜市的高庆、孔令泉发明了一种必须破坏外包装盒体才能启封的一次性外包装盒。1999年,二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去年5月,二人发现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陵公司”)未经他们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兰陵特曲”、“兰陵老街坊”等兰陵系列酒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他们获得的专利技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遂具状至济南市中院,请求判令兰陵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整个包装盒就像一个完好的鸡蛋壳,不破坏蛋壳不能取出鸡蛋”,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有差异,人们用手或其他工具可以不破坏盒体就将锁舌从锁孔中拉出,打开包装盒。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高、孔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在庭审中,高庆称,被控侵权产品之所以设计锁舌、锁孔就是想起到不破坏盒体就无法打开包装盒的作用,如可轻易打开包装盒则失去了锁孔和锁舌的设计意义。为了说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一次性”,他当庭要求兰陵公司代理人不破坏盒体打开一瓶全新的涉案包装盒,被对方拒绝和法官制止。兰陵公司代理人承认涉案专利的确是个好专利,但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尚达不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水平”,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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