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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葡萄酒贸易技术壁垒
IV与国际葡萄酒酿酒法规
☆☆☆☆OIV是世界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缩写,它是一家政府间的机构,1924年由政府间协调而产生,目前拥有45个成员国。它关注一切与葡萄及其衍生产品有关的科学、技术、经济与人类问题:葡萄、葡萄酒、食用葡萄、葡萄干、葡萄烧酒。
☆☆☆☆国际酿酒法规定义了葡萄酒酿造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关于采用和不采用的酿酒工艺及处理加工的条款,包括现有的相关国际标准,该法规还包括国际葡萄酿酒药典及葡萄酒(汁)的分析方法。
☆☆☆☆1991年FAO(世界粮农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及粮食贸易的国际会议之后,决定将在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学、食品的残留和污染物领域精心设计的标准放到一个更重要的位置☆。这意味着将进行一个个产品的取代,并且必须在所有已经应用了这些产品的领域制定标准。
☆☆☆☆药典标准,产生于1961年,是一个由FAO和WHO构成的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定义和用于食品的标准,这样做有助于它们的协调性,便于国际贸易。对165个成员国和240个食品标准,药典标准在世界食品标准化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并很快被WTO协议所接受。
☆☆☆☆通过1948年在FAO与O.I.V之间以信件的形式交换协议,☆FAO承认O.I.V的专一性,它能够承担对葡萄酒所有相关问题的处食品的水平性标准。典型地,药典标准正在制定专门涉及认可食品添加剂限量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eneral☆Standard☆on☆Food☆Additives☆GSFA☆)。
☆☆☆根据国家或非政府组织编辑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1998年公布葡萄酒中添加剂及其界限的首批名单。与逐步采用标准的程序相一致,这些添加剂经测定后被逐渐公布,并在药典标准营养的全体委员会会议上投票通过而被最终采用。
☆☆☆☆1999年7月,委员会公布了四种新的添加剂:α-淀粉酶(amylase)、二碳酸二甲酯、聚二甲基硅烷酮、聚乙烯聚吡酪烷酮,随着OIV建立在酿酒工艺及添加剂限量方面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的地位被它的成员国所认可,它产生并获得某些成员国的支持,形成共同点,药典委员会废除了涉及到葡萄酒这些添加剂的条款。然而,酿酒药典继续编辑这些名单,并在2000年初提出葡萄酒中142☆种新添加剂的名单。
☆☆☆☆WTO协议特别强调酿酒药典的作用,1991年的世界食品会议导致了对世界食品标准化的精确基础的检查,也就是说,它是应该依靠科学基础并努力保护人类的健康还是只考虑其它非科学因素。

二、禁止使用的工艺条件
☆☆☆☆美国和欧盟占世界葡萄酒总产量的70%,尽管两国在葡萄酒法规中所采用的一些底物不完全相同,但它们所确立的酿酒工艺法令在表面上是相同的。☆
☆☆☆☆欧盟法规EC1493/1999条款定义了酿酒工艺的目标是:“它们仅仅用于保证适宜的酿酒工艺、合适的贮藏及适宜的产品净化”。其基本原则是“不管是否进口,已经采用了未被欧共体规则认可的酿酒工艺的产品不能直接提供给人类消费”。
☆☆☆☆美国联邦条例指出:“改变葡萄酒特性的外源成分添加,或改变葡萄酒特性的成分的提取,当达到与好的商业措施不一致的程度时,是不允许的”。在此基础上,美国条例列举和定义了与生产、酒窖管理和葡萄酒生产中良好的商业措施相一致的原料使用条件。
☆☆☆☆美国法规并未详尽描述。的确,希望使用一种未被专门认可的产品或工艺的葡萄酒生产者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程序,按照联邦当局区域代表(BATF)所通过的协议来做。
☆☆☆☆在欧盟,未被提供的酿酒工艺试验更难于执行。虽然一些试验、例如溶菌酶(Lysozyme)它们主要按照公共当局的意见保留。主要生产国进行关于产品的研究,将被OIV国际酿酒法规所检测,目的是提供最新的或正在进行的科学争论,例如苹果酸、抗坏血酸、橡木片、糖蛋白、中性酒石酸钙等。
☆☆☆☆国际酿酒法规不同于上面的条例,因为其中也描述禁止的工艺。因此,不可能推断出被法令所施加的法律原则。虽然OIV允许某些确定的工艺,但它并不因此而禁止其它的工艺。
因而可以说,在国际上存在的关于酿酒工艺的适用范围和特性,构成了葡萄酒国际贸易中真正的技术壁垒。

三、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
☆☆☆☆如前所提到的,除了一些豁免,欧盟禁止执行未认可酿酒工艺的产品的进口贸易。这些豁免现在以两种形式存在。
☆☆☆☆首先,欧共体条例认定对某些进口葡萄酒的直接人类消费的提供和分配很可能执行未被提供的酿造工艺。实际上,这一条例只影响从美国进口葡萄酒的酿酒工艺,主要区别在接受的酿酒工艺、有无时间限制、与共同体的工艺是否相同或者可以相比较。
☆☆☆☆在1995年1月1日已经生效的☆Marrakesh协定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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