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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老是看到许多关于“山野葡萄酒去留问题的讨论”,是因为去年“山野葡萄酒”的再度兴起,又因为时值中国入世大局的确定,使得对于此老话题的新讨论此起彼伏。不同的人不同的立场,各抒己见,有维护自己群体利益的,有伸张个人对酒文化理解的。 但是,说来说去,争来争去,似乎始终没有个结论。 本人看来,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跟WTO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其关键是个概念问题,再具体点就是个字眼儿问题, 即对于英语的“Wine”一词如何确定及使用,而不是所谓的“山野葡萄酒去留问题”。 记得很早以前跟老外吃饭,当问及老外“喝不喝酒 (Would you drink some wine)”时, 经常会产生一些误会。 因为在中国,当问别人喝不喝酒时,多数是指喝不喝白酒,而对于中国特有的高酒精度数的白酒,英文中没有相对应的专用单词,不象其自产的威士忌或伏尔加。 而在早先,国人多数用“Wine”一词简单地来表示中国意义上的酒,如此一来,当那如酒精般的“Wine”被心存疑惑的老外小饮之后,几乎所有的人都会紧皱眉头,嘴被辣得直吸气,或者更加痛苦的表情难于言表。 那是因为对于他们而言,“Wine”是葡萄酒的意思,而“Wine”也是专指葡萄酒的,是不应有任何歧义的名词。 以至于后来,国际交往更加频繁之后,国人再问老外“喝不喝酒 (Would you drink some wine? the Chinese white wine!)”时要加上特定的形容词“Chinese white wine” 以避免发生歧义, 而这样的误会也就大大的减少了。 由此想到,对于“葡萄酒”一词及概念的准确确定和使用,比一而再再而三的讨论“非全汁葡萄酒”的饮品是否应该存在,要更有意义。 葡萄酒本来就是舶来之物,其概念当然也是引进的。“非全汁葡萄酒”的饮品是否存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让公众知道那不是“葡萄酒”,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不同的称谓,即“非全汁葡萄酒”,而不能使用“葡萄酒”这一名词,只能用“果酒饮料”等称谓即可。而这一要求显然只有以国家法律或国家标准的方式加以规范才更有效力和效果。特别是针对当前国内的市场还很不规范,一些经营人员的自律自觉程度尚有待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知情度还极为有限的情况下。 而对于山野葡萄等果酒饮料,本人认为,不一定就因为要推广葡萄酒而一定让其退出市场。其存在自有其存在的道理和空间。即便是在美国,也有许多各式包装,色彩斑斓的果酒饮料并列在葡萄酒的货架之上,“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只要有消费者喜欢,且是符合卫生健康标准的食品,又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就应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所谓的业内人士就没有必要去非议扼杀其的存在。 关键是让民众明明白白的消费,让他们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是“葡萄酒”还是含果汁及酒精的饮料,这是生产者的义务和责任。 而到底选择“葡萄酒”还是“果酒”是消费者的事,也是他们的权利。 再有,对于时下一些不法牟利的人士,用低劣的三精液体假称葡萄酒,并将葡萄酒所具有的各种好处优点粉饰于自己的欺诈行为,当是所有业内人士及消费者的共同敌人,当是积极地、不遗余力地揭露声讨和取缔的对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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