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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收进场费,这个做法普遍、普遍、太普遍了,而且情况非常严重。现在,供应商让超市整得都没法活了!”沈阳市一家商贸公司的经理王强华情绪显然非常激动,“国税总局发这个文件,对进场费征税,不就像对某些灰色行业收税一样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等于变相地把进场费合法化了。” ☆☆☆ 10月25日,国税总局通过其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 王强华对进场费问题非常了解。拥有律师资格的王强华,还替朋友打过一场轰动性的“进场费官司”。他的朋友张弘,是沈阳天马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从1999年1月到2001年3月,天马公司共向沈阳家乐福供货193次,货款总额约105万元。而家乐福在每次付货款时,都会少付一部分,累计只付了96万元,其余近9万元货款一直拖欠。家乐福有关负责人表示,所扣款项是店庆费等的附加费用。2003年8月6日,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沈阳市首例因进场费问题而引起的案件。“这个案子最后是调解结案的,家乐福同意2003年9月24日之前付给天马公司6万元货款。”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政治处的高璇告诉记者。 ☆☆☆ 对于《通知》,王强华有着另一层担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可能会使超市变本加厉地收取进场费,它多收点,大不了就交点税呗。” 在上海炒货行业协会携9家本地企业因“进场费过高压垮供货商”而联手抵制家乐福的事件暂时平息1年零3个月以后,“进场费”问题由此再度浮出水面。 ☆☆☆ “灰色进场费” ☆☆☆ “出台这个《通知》,我们当然有过前期调研,也开过会,调研也有很长时间了。”10月26日,国税总局流转税司营业税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江苏省地税局流转税处的蔡处长向记者佐证说:“国税总局的调研是多种形式,有要求各地调研的,也有重点调查的,我们都参与了。” ☆☆☆ 事实上,在国税总局《通知》出台之前,地方税务部门亦早有“试水”。2001年7月3日,江苏省地税局就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进场费(场租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广告费、赞助费等其他收入,不论其有无通过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为商业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或是为商业企业和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宣传),均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此外,江苏省地税局流转税处的项明还告诉记者,“出台类似文件,应该是上海市最早,大概在1996年、1997年”,但他同时称,“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就此做出规定。” ☆☆☆ 税务部门态度审慎,自然是与进场费过于敏感有关。 ☆☆☆ 按照有关说法,所谓进场费,实际是个“舶来品”,伴随着外资零售业巨头进入而蔓延,并逐渐演变成“行规”;目前在我国也普遍存在,它一般包括厂家供应商品进入商场的通道费用、管理费、行为保证金等。现在这笔费用已大幅增长,从操作费用变成了利润的一部分。 ☆☆☆ 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外联部部长李鹏对此深有感触,他告诉记者:“进场费各地不等,一般要占到供货企业年销售额的5%-10%,如果一家企业一年销售了100万的话,至少有5万被超市当作进场费了,这个比例对一些企业来说,已经是太高了,因为有些企业的毛利可能才5%;但这还不包括其他的一些费用,如果都加进来的话,差不多能占到20%。” 还有媒体曾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供的数据推算出,促销费等非营业性收入,已占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的2%;而2003年我国零售业前100家销售总额达4129.8亿元,照此计算,进场费的规模至少达到了80亿元。 ☆☆☆ 但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信息部部长杨青松却告诉记者:“这个数据实际是不准确的。因为我们这里还没有一个很完整的统计数据;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很敏感的问题,所以很难拿到一手的数据。”这并不奇怪,在已对进场费征税3年多的江苏省,也没有统计出该省进场费的规模,“要统计的话,就需要一个专项的调查,而且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江苏省地税局流转税处项明分析认为。 ☆☆☆ 尽管数据尚无定论,但进场费却越来越成为商业企业的重要利润来源。2003年,国内一家著名连锁超市公司的此类收入达到4.02亿元,占总收入的10%。 ☆☆☆ 然而,收取进场费过程中尚有不少不规范甚至违法之举。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老总曾举报称,卖场在让他出具了20万元的供货发票后,却只给了[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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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进场费”征税 供货商担心超市转嫁(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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