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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专卖?立法?
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酒行业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成绩斐然,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促进酒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界人士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表达了兴利除弊的良好愿望。其中,议论最多的是酒类管理体制问题,争论最大的是酒类专卖问题。
管理体制对一个行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管理体制的变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举措,需要我们深入调研、反复认证、集思广益、谨慎从事。
  (一)
  酒行业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根源是错综复杂的,不独管理体制一个原因。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应是全方位的,不能只着眼于管理体制的改变。
  例如,酒类盲目发展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重复建设的结果,不能只简单地归咎为管理体制不顺所致。从现实情况看,酒类企业的建立、规模的扩大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法规做为可否的依据。在一些实行酒类专卖管理的地区,个体小企业仍然在增长,这就很能说明问题。
  又如,假冒伪劣、走私贩私这些人们深恶痛绝的现象不仅在酒业存在,而且在一些已实行专卖或专营管理体制的行业同样存在。这就表明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管理体制的形式,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也不在于变更管理体制。
  再如,税收流失也不是酒业独有的问题。它和全民的纳税意识、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税收征管的标准和力度等多种因素有关,单纯靠管理体制的变更也难以大幅度提高酒类的税收。
  总之,我们对酒类管理体制所起的作用既不能忽视也不能扩大,更不能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全部寄托在管理体制的变化上。
  (二)
  近年来,一些同志在列举酒业的种种问题后,往往把原因归结为政出多门、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上,他们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多是实施酒类专卖的管理体制。但他们对实行什么样的专卖和怎么样实行专卖则语焉不详,特别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专卖缺乏完整周密的说明。这样就造成人们对专卖的内涵、作用和表现形式理解不一,形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为了进一步完善酒类管理体制,有利于科学地探讨问题,首先需要我们搞清专卖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依笔者拙见,人们所提出的专卖,大致有三种内涵和表现形式:其一是“专营”,即在流通领域中某一个部门对专营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其二是“专管”,即设立专门的部门对酒类产销实施管理;其三是典型意义上的“专卖”,即国家垄断经营,对产销实行高度集中管理。
  对专卖的三种表现形式明确后,我们就可以依据酒类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进行深入的探讨,以研究专卖的可行性。
  先说“专营”。我们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即是“专营”的管理体制:酒类生产企业只负责生产,产品由糖酒公司统购统销。这种管理方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显露其种种弊端:其一,如果一个部门既有对酒类管理的权力,又肩负酒类经销的职责,势必造成政企不分。其二,酿酒企业现在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有自己的营销策划和销售网络,很难有哪一个部门能够对众多的产品做到统购包销。其三,随着科技的发展,营销模式日益多样化,电子商务和网上销售使统购包销的可行性愈发减小。其四,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如果再人为地设置统购包销的壁垒恐怕有悖于扩大开放的潮流。一言以蔽之,在流通领域搞“专营”缺乏必要性和可能性。
再说“专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分别设立了酒类管理部门并出台了地方性的酒类管理法规,应该说动机是好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有些地区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其一是地方保护。一些地区以酒类专卖为借口强行使用各种“准运证”、“准购证”,通过检查罚款等手段,达到对外封锁市场、对内保护本地企业的目的。其二是违法收费。一些地区以酒类专卖为名要求征收“专卖利润”或以打假为名强令企业购贴“防伪标识”,这些或明或暗的滥收费行为引起了酒类产销企业的强烈不满,同中央减轻负担的精神明显不符。可见,对酒类“专管”也要多角度地进行研究。一方面,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集中统一的“专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酒类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立酒类专管部门,这同国家精简政府机构的精神是否相符。二是如何划分酒类专管部门同工商、技监、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权限,避免出现有些问题“重复管理”而有些问题又“无人管理”的现象。三是如何处理好“专管”和“搞活”的关系,防止市场封锁、地方保护和违法收费等问题的发生。四是“专管”的范围有多大,是对酒类的供、产、销全方位管理,还是仅对流通环节进行“专管”。总之,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已有的经验和教训,权衡酒类“专管”的可行性。
  最后来分析典型意义上的“专卖”。像烟草行业那样,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国家垄断经营应该说是管理力度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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