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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专卖?立法?
的。但鉴于酒类行业的现状,这种“专卖”的模式也很难推行。其一,酒类企业数量众多。不用酒类经销企业,仅酒类生产全国就有4万家左右,且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如此之多的企业,交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难于完全做到,更何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呢!其二,酒类企业性质庞杂。从所有制上看,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等多种成分并存,且国有独资企业所占比例较小,而合资、独资企业日渐增多,再想用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办法来控制酒类企业恐怕可行性较小。其四,操作难度大。目前经国家批准认可的烟草生产企业可能只有200家左右,如果酒业也实行烟草行业的专卖模式,那直接控制管理的企业也不可能特别多。若只对大中型企业搞“专卖”管理,则众多的小企业会更加放任自流,整个局面将更难控制;若对小企业一律采取关停并转的“一刀切”做法,则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因此,这种专卖模式可否实行需要我们深长思之。
  为了加强对酒业的管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各种形式的专卖进行研究论证。如果国家决定搞酒类专卖,那么这种管理应该有利于酒类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应该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应该符合国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
  (三)
  酒类管理体制的变更是一件大事,需要一定的时间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的不同意见,但酒类的管理却是一刻也不能停顿的。
  如果我们深入考察就不难发现,酒类种种问题的产生,除管理体制的原因外,更有法制不甚健全的原因。
  首先,没有全国统一的《酒法》。这就使酒业的发展、产销的管理无具体明确的法规可依,国家对酒业的产业政策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做为实施的保障。
  其次,有法不依的现象突出。我国目前颁布的许多法律都对酒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合同法》、《质量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但参与酒类产销的一些单位或个人法制意识淡薄甚至明知故犯,造成假冒伪劣泛滥和税收流失等问题突出。
  再次,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出于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等原因对酒类产销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打击力度不够,使一些违法违纪人员有恃无恐。
  因此,保证酒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健全法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即使改变了酒类管理体制,也只能起到治标的作用。依法治酒是酒类管理的治本之道。
  为加强和改善酒类管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酒类管理条例》,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后上升为《酒法》。《酒类管理条例》的内容应该涵盖酒类供产销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和节约用粮的要求,核心是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制度。
同时,在目前酒类管理体制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可由一个政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酒类管理协调小组,既各司其职,又统一管理,对酒类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我们相信,通过完善酒类管理体制和加强法制建设,酒类管理一定能跃上一个新的台阶,酒业一定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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