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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专卖作为一种酒业政策,从古至今一直伴随着酒业的发展而存在着,曾在我国酒行业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我国的各个朝代中,历代统治者以各种形式实行酒类专卖,对酒的生产销售进行管理、控制,其目的不外乎规劝社会风气、增加赋税收入、节约粮食。最初周朝建国后认为商纣酗酒亡国,为吸收商朝覆灭的教训,而推行限制酒类发展的禁锢政策。汉代开始对酒类实行正式专卖,“初榷酒酤”,官酿官卖,利润上交,作为中央的财政收入。其实,在封建社会由于战争不断,再加上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及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收成极低,但酿酒却需要大量的粮食,出于政治上和军事上的考虑,统治者更注重对酒类实行专卖和禁锢相结合的酒业政策,以节约粮食。建国后,出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节约粮食的考虑,社会主义的中央政府批准了中央财委提出的对酒实行专卖的方针,并在1978年、1996年对专卖政策进行了重申。 虽然酒类专卖曾发挥了不少的作用,而且现在有些部门提出实行酒类专卖,主要出发点在于一方面节约粮食,避免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控制酒的质量,打击假酒、劣酒,维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等良好愿望。但笔者认为酒类专卖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以上之目的。在国内高度市场化的今天,我们即将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酒类专卖更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 目前在我国酒界对于是否实行酒类专卖及专卖对酒类的影响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对于是否有必要实行酒类专卖,笔者认为实行酒类专卖并非最佳选择,其为治标不治本之权宜之计。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一下: (1)酒类专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由市场根据客观规律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酒类专卖将使酒行业的销售渠道回到计划经济体制,政府过度介入而致使销售渠道不畅,造成酒类产品相对供应不足的局面。酒类专卖作为一种酒业政策,主要体现在对销售渠道的控制和约束上。由此而使价值规律失去作用,导致酒的价格背离价值,将会使酒类产品市场更加混乱,国家财政收入、消费者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2)酒类专卖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行政手段,如果在目前再继续实行,将被市场经济的头号敌人——地方保护主义利用。 酒作为一种高税赋的行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很多白酒企业每年实现的税收能占当地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二强。各地政府为了保证本地充足、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必然千方百计地限制外地白酒进入本地市场,而酒类专卖作为一种酒业政策,就使地方保护主义趁机披上了合法合理的外衣。 (3)酒类专卖不利于国际市场接轨,参与国际竞争。 一方面专卖的限制使国内酒类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失去了竞争的活力,国门的开放,无论是否有“狼”来,国内企业面对国外同行业的强手挑战,可能会感到茫然或难以适应。另外,我国已站在了WTO的门前,酒类专卖在一些方面可能影响、违反国际贸易的条例,影响我们加入WTO的进程。 (4)目前酒行业所存在的假冒猖獗、市场混乱等问题系由政府部门监管不力而致。 比如假冒猖獗,即便实行专卖也难消除,卷烟就是实行专卖的,但市场上最多的就是假烟,这就是明证。打假部门工作不力,打假还要企业赞助才肯干;税收流失可能是税收部门对中小企业执法不平、征管不到位而产生,而大型企业基本上不存在此问题。 不实行酒类专卖并不意味着不对酒行业进行严格管理。我国目前酒行业存在着粮食消耗大、市场秩序混乱、税收流失、假冒伪劣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目前讨论是否实施酒类专卖的原因。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解决目前我国酒业存在的问题,或许比酒类专卖更有力: 第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治理目前我国酒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对酒类管理进行立法,才能标本兼治。最近几次全国人代会上不少有识之士都提出了白酒立法的问题,可以由有关部门召集法律专家、酒类专家和主要的酒类企业进行调研,制定一个具有全局指导作用的酒类管理法规。 第二、对酒类管理实施许可证制度。主要对生产和销售企业发放许可证,实行资格认证,由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对全国酒类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检验,对于质量优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于规模小、质量差的小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没有许可证的禁止经营酒类产品。这样最大的作用可以从源头上及流通渠道控制酒的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粮食的消耗,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可以说发放许可证,实行许可证制度是目前酒业政策中最为简便易行而有效的办法。 第三、 酒类市场中的税款流失问题,主要是税法的不够完善和执法不严而引起的。目前,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正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相信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税务征管人员素质的提高,酒类市[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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