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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葡萄酒“标准”之一: 标准制定程序的困惑
☆☆ 最近葡萄酒圈子里有点忙。会议多、新闻多、活动多、焦点多、争论多,问题也多多。而众多事件中,“标准”一词出视率很高。成了焦点中的焦点字眼儿。葡萄酒业关注葡萄酒标准是好事,说明人们认识到标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说明同业人士有了标准的需求,意识到标准在约束自己的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许多人跃跃欲试,都想积极参与投身到标准的制修订中。然而国家标准毕竟是国家法律条文的组成部分,她的制修订是件严肃的事情。不仅内容要科学、合理、公正、严谨,制定程序也要合法、按章、公开。
从最新的报道知道,正有两班人马分头同时进行有关葡萄酒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一班是新天受国家科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家部门委托起草“酿酒葡萄及葡萄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另一班是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酿酒分委会推荐,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张裕、长城和王朝等单位制修订葡萄酒国家标准。一时间,让人有点眼晕,觉着有点乱。让圈外人看着糊涂,不知圈内人忙着是否明白?
国家标准到底应该由谁来制定,怎么制定呢?按照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能之一是:“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为: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捡验捡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也就是说,有关葡萄酒标准化的具体工作,按照通常程序,应该由被授权的行业协会负责。去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文件[2002]96,将食品行业(包括葡萄酒)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归口到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挂靠在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其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去年也有文件,下达了修订葡萄酒国标的计划。这个计划的主体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班人马。第一班人马的出现有点突然,来源背景不是很清楚,但不能说师出无名。因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事业单位,受它管理。标委会的头儿出面直接亲临标准化的工作,怎能说无名无分。而且来头更大,权利更大,程序更直接。这班人马有点像钦差大臣擎了尚方宝剑,到地方亲办知府正办的事务。如果说这第一班人马体现了标准化管理体制的“统一管理”,那第二班人马体现了“分工负责”,都没有背离国家规定,都能找到合法程序的出处,可怎么“相结合”呢?
就目前能知道的消息来看,两班人马都在各自忙碌着,没有相结合的迹象。而且表现出对标准的理解和态度不同,势必标准的内容有异。这两个未来的“标准”,哪个是正宗嫡系?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又会以哪个为准呢?总不能面临两套标准,带来双轨制的尴尬,人为造成标准混乱吧?俩套人马,两个标准最后如何收场?国家上层政府部门该如何协调统一,让人关注。
此事也体现出国家在制定葡萄酒标准时,实施程序不确定,职责不明了。可涉足的职能部门多,部门间的次层和隶属关系繁杂,部门职能有交叠。这样难免会出现谁都能管,谁都又可以不管的局面。
看看现行有效的几个专门与葡萄酒有关的规章和规范:一个是1994年的国家标准:GB/T15037-94;一个是国家轻工业局于2001年9月颁布的《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管理办法》),第三个是2002年11月国家经贸委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后简称《技术规范》)。根据我国目前的法规体系,从颁布性质上讲,第一个应该是国家第三级法律,即规章。第二个和第三个应该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的具体办法,即规范性文件。
按道理讲,法律级别越高,原则性越强,可操作性越不强。上级法律可通过更具体化、更可操作的相关下一级法律或是规范性文件来落实实施,上级法规是下级法规制定的基础。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但它应该是依据有关规章制定的,保证执行后满足上级规章要求的实际工作指导。无论是法律还是规范,对于同一主体,制定程序和最终负责的职能部门应该确定唯一。这样不仅保证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前后统一,层次上级别明确;同时也便于管理,和实施后的执法工作。
目前,对于葡萄酒法规,可以看到制定程序和落实部门并不确定。专业部委协会受委托可以制定有关的规范(《管理办法》),组织国标的制修订工作(第一班人马);国家经贸委作为国务院的组成,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它可以制定规范(《技术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上级单位,它可以直接涉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二班人马)。由此暴露出目前在制修定葡萄酒法规的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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