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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历时15年的“杜康”商标案已于今年6月10日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国家商评委及第三人汝阳杜康酒厂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汝阳杜康酒厂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至此,困扰了伊川15年的杜康商标侵权案,以伊川杜康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会上,伊川杜康发表了“严正声明”,称该公司是拥有“杜康及图”注册商标的惟一合法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任何酒类生产企业使用“杜康”商标及涉及“杜康系列品牌”的生产销售行为,均构成侵权。 一场商标官司,马拉松式的拖了15年,伊川杜康公司是如何走上维权之路的?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井晓琦披露了伊川杜康维权之路的全过程。 公元前1900年前后的夏朝时期,杜康已发明了用秫米酿制白酒的方法。《说文解字》记载:“古者少康初作箕帚、秫酒。少康,杜康也”。古往今来,杜康被认为是酿酒鼻祖。“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是历史上对杜康酒的咏叹。但是直至1971年,在中国的名酒行列中没有“杜康酒”这三个字,中国境内没有任何一家酒厂推出“杜康酒”的牌子。 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原伊川杜康酒厂)1972开始研制生产杜康酒,1973年工业试产杜康酒进展顺利,当年试产杜康酒35.7吨。杜康酒一上市,立即引起巨大反响。当时人们认准的是伊川县酒厂的“杜康酒”牌子,并不关注“杜康酒”是什么商标。以致伊川生产的杜康酒先后用过“古泉溪”、“古泉”等名称,但全国仅此一家。 与之相邻的汝阳县看到生产杜康酒有利可图,遂于1975年筹建汝阳酒厂。1981年,伊川杜康酒厂因“建厂早,质量好,产量大,信誉高”,被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杜康及图”商标。在当时计划经济形势下牞由政府部门协调牞汝阳取得了“杜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此开始,中国又出现了一家“杜康酒”。伊川开发的“杜康”酒品牌被侵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于是,陕西白水县于1976年也建起生产“杜康酒”的厂子。 1981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核准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杜康牌”商标,注册证号为152368。根据《商标法》规定,伊川杜康酒厂享有“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汝阳、陕西白水杜康酒厂提出使用“杜康”注册商标,1983年7月,在政府行为下,两酒厂与伊川杜康酒厂签订“杜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杜康”商标的使用权。 汝阳杜康酒厂在使用伊川的“杜康”注册商标后,于1989年8月28日,采用覆盖“杜康”注册商标的方式,用与“杜康”相近的文字构成商标,申请注册“杜康村”、“杜康泉”和“杜康河”三个商标。1994年1月又申请注册“汝阳杜康及图”商标。1990年8月,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了这3个商标后,伊川杜康酒厂立即提出异议申请牞商标局于1995年7月驳回异议申请牞并对汝阳杜康酒厂的上述3份商标批准注册。无奈,伊川杜康酒厂于1995年8月7日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在此期间,汝阳杜康酒厂又将伊川杜康酒厂的“杜康及图”注册商标在台湾等地注册成自己的商标。 2003年7月23日,商评委对此案进行审理,核准了汝阳的3个商标注册。伊川杜康公司认为这一裁定有违《商标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商评委撤销这一行政决定。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商标局结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难以准确区分,足以造成混淆,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判决后,国家商评委和第三人汝阳杜康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国家商评委的上诉。一场长达15年的杜康酒商标之争终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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