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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1999年10月18日,方山县老传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白酒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和3个月的公告期,无任何人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01年2月22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发放了第1526615号商标注册证。 2002年8月1日,老特统公司因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家家”商标,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汾酒厂起诉到法院,同年12月30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汾酒厂对老传统公司构成侵权的判决。 2002年8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了汾酒厂提出的撤销老传统公司的“家家”商标申请,并与2004年5月24日以老传统公司恶意抢注为由,裁定撤销老传统公司的“家家”商标。 2004年6月21日,老传统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8月24日,该案件在北京开庭审理3个小时。 第一时间 2004年12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好像比往常多了几许凝重的气氛,来自国内的10余家媒体的记者在等待着听读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 输赢并不是媒体关注的焦点,而是该案件的最终结果与商标法的第3l条有着直接的联系。“原告的胜诉与败诉都关系着商标法第31条的相关规定的解释”。有的记者在私下小声地议论着。 15时15分左右,记者们陆续拿到旁听证进入法院,然而,当记者们刚到审判厅的门口,法庭已经开始宣读审判结果了。1分钟后,原告律师第一个走出法庭,记者们一拥而上询问案件的一审结果。律师黄义彪说:“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这就意味着倍受媒体关注诉我省吕梁方山县老传统公司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审败诉了。就在各媒体的记者们还没有清楚地了解到底是什么原由致使败诉时,这—消息就很快传开了,留在法院门外等待消息的人们顿时炸开了锅,大声地议论了起来。 “这个结果出乎意料,但是也在意料之中,我们做好了打持久战的计划,在法院规定的日期内,我们将还会上诉,哪怕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有个最终说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老传统公司的法人代表刘乃顺说。 本案争议焦点 依据现行的(商标法),法律是保护“在先使用”还是“依法注册”的商标是一个十分清楚的问题。 黄义彪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把<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的一个十分例外的保护条款(见<商标法)第31条)作出了几乎不加任何限制的理解。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取得”已被“使用取得”所代替,任何人只要具备了对商标最低限度的使用甚至是使用的准备,就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以此对抗并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书的认定,XX电视台1999年9月14日至10月22日每日播出家家酒广告;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家家酒已通过公共媒体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从而,法院判决认为这两个条件是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根据。 本案中,与所谓的“XX电视台1999年9月14日至10月22日每日播出家家酒广告”惟一有关的材料是案外人虹通公司与XX电视台在9月14日签订的一份编号为99000279号广告合同复印件。老传统公司认为这一情况实在看不出与杏花村公司使用争议商标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进而产生“一定影响”有何起码的关联。 “由于本案中不存在杏花村公司‘亲自’使用争议商标的事实,案外人虹通公司等单位签订的设计‘家家酒’包装、订购产品容器、瓶贴的合同文本就成了法院判决认定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惟一根据。相关证据表明,虹通公司等企业所谓的‘在先使用’没有以杏花村公司的名义进行,本案中即使存在‘在先使用’也与杏花村公司扯不上关系。”黄义彪说。 “家家这么多,到底家家属于谁的,是老传统公司的,是汾酒公司的还是其他公司的呢?关于这方面的证据却被法院判决以与本案无关未予认证。”刘乃顺说。 “更值得关注的是,杏花村公司主张‘在先使用’所指向的商品没有任何市场交易和销售行为,除了其本厂员工以外,社会公众根本不知道杏花村公司的商品情况,这充分说明在先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任何市场信誉。既然没有‘便车’,何来老传统公司‘恶意搭车’‘恶意抢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刘说。 ☆ 原告的疑问 “这场官司的矛盾是很清晰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是否在先使用,是否属不正当手段抢注和商标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原告老传统的律师黄义彪说。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这个案件中,不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还是法[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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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吕梁老传统酒厂状告国家商评委一审败诉 将继续上诉(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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