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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5037-1994《葡萄酒》国家标准于1994年发布实施,距今已十年了。十年来葡萄酒工业在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葡萄酒的消费量增长速度已超过白酒、啤酒和黄酒。近几年其品种也越来越多样化,像高档单品种葡萄酒、高档起泡葡萄酒、年份酒、产地酒、酒庄酒等层出不穷,因此,原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葡萄酒生产的需要。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缩短与葡萄酒发达国家的差距,减少国外葡萄酒对我国葡萄酒产业的冲击,实现葡萄酒业在新形势下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急需修订国家标准。需要在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借鉴国际葡萄酒行业的成熟经验,制定出一套更科学、更合理的标准体系,以更好地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方位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满足生产管理和消费者的需求。
经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酿酒分委会推荐,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申报立项,由国标委批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中轻联综[2002]93号文正式下达了修订《葡萄酒》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号为:20021574-Q-607。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资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国家葡萄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负责起草,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要求2004至2005年底完成上报。由于葡萄和葡萄酒的生产与地域、人文、环境条件(气候、土质、生长、工艺等)有关,为使新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分会与起草工作组共同商议,决定再增补西部地区有代表性的生产企业参与标准修订工作。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和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葡萄酒分公司分别正式提出了书面申请,为此,起草单位由原来的五家增加到七家(增加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和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标准修订工作从2002年开始,按标准修订程序组建了起草工作组。2003年8月行业协会在甘肃武威召开全国葡萄酒质量鉴评会,会上就标准修订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征求意见,同时,将征集样品的通知发给各生产企业。会后共收到国内十几家企业30多个样品和西班牙、法国、阿根廷、智利、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的10多个样品。样品由中心统一编号后,寄送给起草单位共五个实验室分别进行了样品实测。标准中心将实测数据进行了汇总处理。为了统一分析方法和操作步骤,由标准化中心组织,各起草单位派检测人员参加了集中培训。根据样品检测数据和参考最新版本的国际葡萄酒法规(OIV),提出了《葡萄酒》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并在行业内进行了函审,共发出“函审单”37票,收回“函审单”29票。2004年5月召开了起草工作会,对归类和整理的12大类、115条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修改。会后,按讨论会意见进行修改整理,提出《葡萄酒》标准文本(预审稿)。2004年6月底在2004年全国葡萄酒年会暨标准讨论会上进行了预审。根据预审会的意见,再次修改整理,已基本形成标准文本送审稿,准备提交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酿酒分委会进行专家审定。
标准属性。
GB/T 15037-1994《葡萄酒》原为推荐性标准,有些企业在制订企业标准时以降低质量标准为目的,导致了许多按企业标准判定为合格的产品实际上却是次品或劣质品。这些酒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葡萄酒生产秩序,混淆了葡萄酒概念,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错误的认识,影响了我国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生产,加强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和进行技术交流,行业提出要求,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立项申报,国标委批准,此次修订将改为条文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中的定义和涉及人身安全的指标为强制性条文。
制标原则。
1.确保食品安全;2.与国际接轨,指标和对应的分析方法要积极参照采用国际标准[《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法规》(OIV)-2003版];3.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4.要结合国情和产品特点;5.与相关标准法规协调一致;6.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技术进步。
主要条款的说明。
1.定义。
参照“OIV法规”和“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对原标准中的定义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增加了特种葡萄酒——利口葡萄酒、冰葡萄酒、贵腐葡萄酒、产膜葡萄酒、低醇葡萄酒、无醇葡萄酒和山葡萄酒的定义;增加了年份葡萄酒、品种葡萄酒、产地葡萄酒的定义;甜葡萄酒,允许添加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在定义中特别强调:所有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
2.产品分类。
除保留原来的按色泽和二氧化碳[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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