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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报讯,酒瓶中有肉眼可见的金箔,根据有关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南京市卫生监督所昨天通报了这起违规案件。
☆☆☆ 南京市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士介绍,今年1月24日,该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金箔集团江宁府酒业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经营“江宁府牌金箔酒”。接报后,南京市卫生监督所会同省卫生监督所、江宁区卫生监督所对位于江宁区东山镇双龙路60号南51-52号的南京金箔集团江宁府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展示大厅内陈列有16瓶“江宁府牌金箔酒”,包装盒标注有“南京金箔集团江宁府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茅台镇金酒厂”字样,瓶中有肉眼可见的金箔。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存放食品的仓库内检查发现,仓库内共存放有不同包装的江宁府牌金箔酒1685箱(6瓶/箱)。
☆☆☆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卫生部在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明确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依法封存,并抽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产品不符合其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也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目前此案正在调查中,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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